导读
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-2018年股转转让案件审判白皮书》已于2020年3月19日正式发布,该白皮书中,上海二中院总结近年审理此类案件的特点,通过归纳分析股权转让中的种种法律风险,引导市场规范、安全的交易。同时,该白皮书关于股权转让的建议一章中,建议股权转让各方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交易,以避免股权转让纠纷的产生。
另外,该白皮书总结了股权转让中极易产生纠纷的8类风险以及27个风险点,值得律师、当事人认真学习体会。
后附:白皮书全文
类 型 |
风 险 点 |
1.股权转让协议 |
①交易双方未订立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,仅以口头或股东会决议中约定;
②转让协议签署瑕疵,代理人缺少委托手续或权限;
③双方就股权转让签订多份内容相异的协议,出现效力瑕疵;
④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,主合同项目未约定或表述不明而产生争议;
⑤混淆转让主体,误将公司作为转让主体,导致协议主体不符而无效。 |
2.标的股权 |
①股权为共同财产,未经共有方同意,易成为潜在的消极因素;
②股权已设立质权等权利负担,未经权利人同意,股权变更存在障碍;
③转让方出资瑕疵,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,因股东出资与股权转让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,受让方权利救济受限。 |
3.股东优先购买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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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未依规履行书面通知义务,因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;
②通知义务未恰当履行,未充分、全面就转让事项进行通知;
③其他股东就转让事项提出异议,异议处理期间,忽视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。 |
4.隐名持股 |
①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转让股权,存在名义股东不配合变更登记、办理显名手续等履行风险;
②名义股东转让代持股权,受让方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,无法取得股权;
③以股权转让形式实现隐名持股,除却转让方的变更登记义务,易出现一股二卖的情况;
④以股权代持方式担保股权转让实现,受让方以股权代持抗辩支付转让款。 |
5.审批与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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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因标的企业性质的特性,未经审核报批,导致协议无效;
②因标的企业的特定经营范围,忽视准入与转让限制。 |
6.纯粹财产移转股权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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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转让方未尽告知义务,转让方未就标的股权相关信息及时、完整的披露;
②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混同,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应当是资产交接事宜,而非转让事宜;
③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障碍,因约定不明或未经股东同意导致合作目的落空。 |
7.股东矛盾退出股权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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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退出形式不规范,仅签订欠条、借款等方式;
②退出事项约定不明;
③退股后标的公司性质变化未予以重视,退股导致出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情形。 |
8.资本引入股权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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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入股形式不清,未厘清受让股权与认缴增资;
②以百分比计算股权,未考量增资引起的股权稀释;
③股权回购设置瑕疵;
④公司为股东就股权转让行为提供担保,未经股东会决议。 |
2014-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
◆ 序 言
股权转让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,股权交易日益频繁,并演化成一种集财产权流动、资本募集、资源优化配置等于一体的重要资本手段。
伴随着股权交易越来越多,以及参与主体的普遍化,股权转让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也不断涌现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我院)在审理中发现,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占据公司法相关诉讼很大比例,且呈现出一定的类型化特点。
为此,本白皮书对我院近五年审结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行梳理,在分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概况的基础上,归纳总结各类股权转让的共性及个性风险点,提请市场交易主体注意,以期发挥司法对股权转让规范化的正向引导作用。
一、2014-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概况
(一)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
2014年至2018年,我院共审结股权转让纠纷案件339件。[1]其中,2014年39件,2015年58件,2016年68件,2017年92件,2018年82件,整体呈快速增长趋势。
[1]去除移送其他法院处理、下级法院请示等案件共7件。
2014至2018年,我院审结的339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,标的企业性质共有九类:
1.有限责任公司,289个,占85.25%;
2.股份有限公司,21个,占6.19%;
3.股份合作制企业,7个,占2.07%;
4.境外公司,6个,占1.77%;
5.个人独资企业,5个,占1.47%;
6.中外合资经营企业,5个,占1.47%;
7.外商独资企业,4个,占1.18%;
8.农民专业合作社,1个,占0.30%;
9.民办非企业单位,1个,占0.30%。
可见,有限责任公司系股权转让纠纷的集中发生区域。主要原因有:
1.有限责任公司占据市场主体的大部分,且股权转让在本质上构成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冲击,易引发纠纷;
2.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范较为原则,普适化交易惯例亦尚未形成。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,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,没有强制性信息披露规范及具体交易规则,进场交易比例很低,处于监管空白领域,股权转让呈现出更多的样态和问题;
3.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,成立时间通常较短,董事、高管的公司治理能力有限,公司运作不规范现象较多。公司内部治理的缺陷往往投射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,易引发纠纷;
4.中小企业融资难背景下,以资本募集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多发。股权转让与资本引入的设计不完善暴露出更多的问题。
(三)七成以上股权转让原因为纯粹财产转让
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反映的股权转让原因,可归纳为以下九类:
1.纯粹财产转让,253件,占74.63%;
2.资本引入(包括金钱资本与人才资本),50件,占14.75%;
3.股东矛盾退出,11件,占3.25%;
4.担保借款,6件,占1.77%;
5.侵权转让(冒名股权转让),4件,占1.18%;
6.职工退股[1],4件,占1.18%;
7.以股抵债,3件,占0.89%;
8.转移财产,2件,占0.59%;
9.离婚分割共有财产,1件,占0.29%。
另有5件案件系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投资、借款等其他法律关系,占1.47%。
[1]股份合作制企业、会计师事务所职工退出企业,企业改制等产生的正常退股。
可见,七成以上股权转让基于纯粹财产流转而产生,其在具体目的和动机层面又呈现多样化,包括整体或部分经营权的转让,实现标的公司特定的股权架构,合作开发项目,为获得标的公司注册商标、建设工程施工资质、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等。居于次位的因资本引入而生的股权转让表现形式相对单一,多为实现标的公司上市。
股东矛盾退出主要表现为,公司经营期限届满,股东间就是否继续经营意见分歧或是经营理念差异,导致一方股东退出。
因担保借款发生的股权转让主要表现为,实现股权质权、股权让与担保两种形式。
(四)股权转让纠纷诉请类型[1]
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反映的诉讼请求,涉及以下九类:
1.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,147件,占35.17%;
2.支付违约金、损害赔偿,67件,占16.03%;
3.解除股权转让协议,56件,占13.39%;
4.请求履行回购义务,37件,占8.85%;
5.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不成立,26件,占6.22%;
6.办理工商变更登记,25件,占5.98%;
7.撤销股权转让协议,13件,占3.11%;
8.行使优先购买权,4件,占0.96%;
9.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,包括承担标的公司对原股东的债务、返还垫付费用等,43件,占10.29%。
[1]因部分案件存在多个诉请或是存有反诉,故此处诉请类型按照实际诉请个数予以统计,在数量上多于案件总数,共计418项诉请。
图表四:股权转让纠纷诉请类型
(五)股权转让风险高发点分布[1]
股权转让纠纷根源于不同的风险点,同一个风险点发生于股权交易的不同环节,不同风险点互相复合,又可能会呈现出新的变式。
故,就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风险触发点予以分析,归纳引起纠纷的高发因素,提请股权交易各方注意。
我院审结的339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,涉及十三个风险高发点:
1.信用风险,主要表现为迟延履行回购、支付股权转让款、办理变更登记,股权转让款支付状况等[2];
2.股权转让协议瑕疵,主要表现为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、约定内容互相矛盾;
3.标的股权瑕疵,主要表现为处分权欠缺、转让方出资不实、股权评估瑕疵等;
4.股权代持;
5.标的公司资产状况披露,主要表现为转让方故意隐瞒、虚假陈述、遗漏陈述标的公司资产状况等;
6.股权转让前后标的公司债务处理;
7.冒名股权转让;
8.与借款、投资、增资、资产转让等概念混淆;
9.审批等强制性规范,包括法律、法规、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;
10.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;
11.入股后合作经营事项争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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